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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虎林市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邵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林市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邵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被执行人王邵东,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东方红镇兴阳村,身份证号2310271976********。虎林市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王邵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虎商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邵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邵东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王邵东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邵东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王邵东新的财产线索,虎林市正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靳少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