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6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2016)黔0626执140号张金远申请执行张涛、史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远,张涛,史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6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远,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潮砥镇小溪村沟里组。被执行人张涛,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土家族,德江县城市管理职工,住该单位宿舍。被执行人史天成,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德江县招商引资局职工,住德江县青龙街道办事处光明街16附2附1号。本院在执行张金远申请执行张涛、史天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5)德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张涛清偿申请人张金远借款人民币25600元,付款方式为:自2015年11月起,每月19日前支付人民币1600元,分16个月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金远与被执行人张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涛于2016年3月30日前兑现4800元(已兑现),余款20800元,从2016年4月起,由被执行人张涛每月25日前将兑现款1600元打入申请人张金远信用社账户6228930001152636449至付清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1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宁雄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