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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袁蕾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袁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324执43号申请执行人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魏晓红,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蔡祖平,系该局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袁蕾,女,1978年9月28日生,苗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晴行执字第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晴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袁蕾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袁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罚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袁蕾在限期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袁蕾在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袁蕾在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远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