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行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徐芝与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徐芝,女,汉族,1941年12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徐芝因诉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伊中行终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芝申请再审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本案应予受理;2.确认被诉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对被诉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需再提起行政复议,应由一审法院直接受理。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准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实行)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徐芝对伊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伊老社伤险认决字(2008)2号不属于工伤决定书不服,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一、二审法院对徐芝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综上,徐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畅春松代理审判员 冯 涛代理审判员 王宝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