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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重庆容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容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626号原告重庆容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19号15-6号。法定代表人王雪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思,重庆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党政大楼106室。法定代表人廖克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子贡,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容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隆鑫澜天湖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容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容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容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重庆容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龙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袁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