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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9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友娟与被执行人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友娟,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9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汪友娟,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刘小红,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申请执行人汪友娟与被执行人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尚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