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9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友娟与被执行人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友娟,刘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9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汪友娟,女,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执行人刘小红,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申请执行人汪友娟与被执行人刘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鄂五峰民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尚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