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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孙庆志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3刑初8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庆志,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6日被哈尔滨市双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2日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郭京伟,黑龙江郭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双检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庆志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南喜华、王桂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庆志及其辩护人郭京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庆志于2013年3月10日先后在双城区朝阳乡政府门前,用自己名义找办假证的人给办的假房产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做抵押以借款为名取得徐某甲的信任,从徐某甲处骗走人民币50000元,被其挥霍。经侦查,被告人孙庆志于2015年11月5日被双城区公安机关传唤。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庆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庆志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无辩解。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庆志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庆志已经退还了部分赃款;被告人孙庆志一贯表现较好,系初犯。恳请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孙庆志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其所具备的从轻处罚情节,并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孙庆志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建议判处被告人孙庆志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庆志于2013年3月10日先后在双城区朝阳乡政府门前,用自己名义找办假证的人给办的假房产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用假房产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做抵押以借款为名取得徐某甲的信任,从徐某甲处骗走人民币50000元,被其挥霍。被告人孙庆志于2015年11月5日被双城区公安机关传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11月5日,双城区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民警在公正乡砖厂将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孙庆志传唤到公安机关。2、被害人徐某甲陈述:2013年3月10日孙庆志通过杏山镇致富村的董庆辉、王文波联系到我,孙庆志用他在致富村的房子和他在致富村的48.3亩土地经营权证做抵押,共借款五万元,借款期限是一个月。借款到期后我找孙庆志兑现他的抵押承诺,结果他用来抵押的房子是他姐姐的,房产证也是假的,他48.3亩承包地经营权证书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也是假的。在此之后,我曾多次找孙庆志索要欠款,到现在也不还,所以我向公安机关报案孙庆志诈骗我钱。孙庆志曾欠过我八千元钱,他分两次还的我,并把八千块钱的欠条抽走了。3、证人徐某乙证言,证实我和徐某甲平时很熟悉,2013年3月10日那天徐某甲找到我说有人向他借钱让我做个见证。杏山镇的孙庆志在那天上午、下午共向徐某甲借款五万元,孙庆志给徐某甲一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一张村委会介绍信。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孙庆志的妻子,我是徐某甲上门讨债才知道孙庆志欠人家钱的事,具体欠多少钱孙庆志不和我说,我也不清楚。我问过孙庆志这钱干什么用了,孙庆志说耍钱输了。我家的房子没办理房照,我家只有两亩口粮田,没有承包地。5、证人牟某某证言,证实我是至富村党支部书记,我没有给孙庆志开过介绍信,孙庆志在我们村也没有承包地。6、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我与孙庆志是一个村的,他没有向我借过四千元钱,我也没给他办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也没有用车拉他去过双城。7、证明,证实经双城市房产住宅局查询无杏山镇字第23-B000300号产权证登记记录。8、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介绍信,证实孙庆志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介绍信均是假的。9、欠据,证实孙庆志共在徐某甲处借款五万元的事实。10、提取笔录,证实双城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民警于2016年1月13日10时许在被害人徐某甲处取提假《房产证》及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各一本。11、情况说明,证实孙庆志在网上联系订做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人员,经公安机关多方联系没有找到制假证的人。12、情况说明,证实孙庆志诈骗一案的涉案人员双城市杏山镇致富村的村民王文波、董庆辉二人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不知去向。13、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籍证明,证实孙庆志、徐某甲、赵某某、董庆辉、王文波的身份情况。14、现实表现,证实孙庆志无前科劣迹,未参加邪教组织,表现行为一般。15、被告人孙庆志的供述:我欠赵长胜钱,赵长胜逼着我要钱,是赵长胜给我提供的办假证的人的信息,我自己打电话办的。2013年3.4月份的时候,我经人介绍,用假的土地承包证在徐某甲处花高利抬了50000元钱至今也没还上。借款当时徐某甲就扣了一万块钱的利息。这些钱我到手后都还欠债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庆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庆志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庆志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庆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玉人民陪审员  奚丽丽人民陪审员  白仁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