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季玉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040号罪犯季玉明,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10月17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崇刑二初字第0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玉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撤销江苏省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刑二初字第013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季玉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缓刑宣告,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7年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季玉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季玉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二次记奖,罚金部分履行,涉案赃款已退清。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季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玉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