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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沈阳中科众成电子有限公司与沈阳万众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文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科众成电子有限公司,沈阳万众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文忠,沈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857号之一原告:沈阳中科众成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围,系该单位销售经理。被告:沈阳万众联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万仁。被告:于文忠。被告:沈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科众成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万众联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文忠、沈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中科众成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中科众成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中科众成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6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沈阳中科众成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锐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单如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