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金秋风小雅牧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秋风,长葛市小雅牧业有限公司,许昌鑫合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杨海周,杨帆,杨彦民,韩晓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4执63号申请执行人金秋风,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长葛市小雅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法定代表人杨帆,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昌鑫合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艾党恩,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海周,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长葛市小雅牧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河南省长葛市。被执行人杨帆,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长葛市小雅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长。被执行人杨彦民,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韩晓冰,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葛市小雅牧业有限公司、许昌鑫合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杨海周、杨帆、杨彦民、韩晓冰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长葛市小雅牧业有限公司、许昌鑫合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杨海周、杨帆、杨彦民、韩晓冰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