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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高在云与罗玉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在云,罗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执字第00137-6号申请执行人高在云。被执行人罗玉俊。本院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在云与被执行人罗玉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玉俊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17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高在云2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玉俊与申请执行人高在云于2016年4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玉俊定于2016年4月10日之前偿还110000元;2016年5月15日之前偿还1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高在云与被执行人罗玉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罗玉俊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高在云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世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