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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齐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291号原告:齐某,曾用名齐某某。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鲍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