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齐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291号原告:齐某,曾用名齐某某。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鲍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