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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潘天印、卢锐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潘天印,卢锐霞,海南东迈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5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潘天印。被执行人卢锐霞。被执行人海南东迈投资有限公司,住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航大道南侧天水,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潘天印。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天印、卢锐霞、海南东迈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其中给付义务金额至今共计为3845810.7元(含执行费404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天印、卢锐霞、海南东迈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45810.7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845810.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