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2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龚兰国与杨兴国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龚兰国,杨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199号申请人执行人龚兰国,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兴国,男,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龚兰国申请执行杨兴国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龚兰国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2016年4月5日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无需法院执行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8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勇贤审判员 李彬虹审判员 肖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朝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