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异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许维山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张义波、陈大君、王树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张义波,陈大君,王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异21号案外人:许维山,男,汉族,农民,现住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法定代表人:刘伟,行长。被告张义波,男,1960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告陈大君,男,1962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树涛,男,1967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申请执行张义波、陈大君、王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义波玉米6万斤。案外人许维山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许维山称:2015年10月末,因家庭住址无空间存放秋收后的玉米大约4万斤,暂存在亲属张义波后院中,张义波因欠农行贷款未能偿还,法院将我存在张义波家中的玉米存放,现因生活及还债,我申请法院将玉米解封。案外人许维山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证据:吉乐乡吉庆村村委会证明一份。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依据本院(2012)梅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义波玉米6万斤。现案外人许维山提出异议,以其中4万斤玉米是归其所有为由,要求解除对玉米的查封。本院认为,经查明,案外人许维山的主张有当地村委会证明,故其异议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义波查封玉米6万斤中的4万斤予以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张殿龙审 判 员 :朱利军审 判 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 李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