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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高仁平与杨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仁平,杨秀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525号原告:高仁平。被告:杨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仁平与被告杨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