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高仁平与杨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仁平,杨秀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525号原告:高仁平。被告:杨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仁平与被告杨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仁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霍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