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世奇与被上诉人薛祥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世奇,薛祥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16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吴世奇,男,汉族,1959年10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付华,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薛祥来,男,汉族,1957年11月4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上诉人吴世奇与被上诉人薛祥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民乐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世奇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华与被上诉人薛祥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民乐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民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力珍审判员  安凤梅审判员  胡宏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尹建兵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