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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沈凯、陆高燕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沈凯,陆高燕,陆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鲍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加荣、陈洪江,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沈凯。被执行人陆高燕。被执行人陆佳萍。申请执行人浙江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沈凯、陆高燕、陆佳萍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61160.69元。本院立案后,已执行20000元,41160.69元未执行,经执行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28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