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全文俊、罗华英等与范坤兵、文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文俊,罗华英,范坤兵,文娜,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76号原告:全文俊,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原告:罗华英,女,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范坤兵,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文娜,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笑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文俊、罗华英诉被告范坤兵、文娜、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文俊、罗华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文俊、罗华英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文俊、罗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全文俊、罗华英负担(原告全文俊、罗华英已付100元)。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