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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全文俊、罗华英等与范坤兵、文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文俊,罗华英,范坤兵,文娜,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76号原告:全文俊,男,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原告:罗华英,女,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被告:范坤兵,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文娜,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笑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文俊、罗华英诉被告范坤兵、文娜、中山市丽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全文俊、罗华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文俊、罗华英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文俊、罗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全文俊、罗华英负担(原告全文俊、罗华英已付100元)。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