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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张自华与被执行人王全智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华,王全智,刘明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22号申请人张自华,女,生于1968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全智,男,生于1973年2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刘明绍,男,生于1970年11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张自华与被执行人王全智、刘明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南召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2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东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