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张成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298号罪犯张成龙,男,汉族,初中文化,1965年5月30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6日作出(2006)天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0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7月9日、2012年7月23日、2014年9月1日作出(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4867号、第6118号、第557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成龙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张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张成龙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成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