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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正球、朱普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正球,朱普荣,李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吴正球,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朱普荣,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李永飞,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关于吴正球与朱普荣、李永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5)狮民一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永飞所有的位于铜陵市大市场33栋33a05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