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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熊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2385号原告:熊某甲,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郑真,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斌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甲,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甲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甲以原、被告已到民政局办理相关离婚手续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熊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晓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曾雅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