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修兰、蔡圣虎、蔡圣龙、蔡圣凤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修兰,蔡圣虎,蔡圣龙,蔡圣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2民初796号原告:王修兰,女,194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原告:蔡圣虎,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原告:蔡圣龙,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原告:蔡圣凤,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洁,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住所地按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负责人:程潜,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亚东,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剑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修兰、蔡圣虎、蔡圣龙、蔡圣凤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怀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铮、张晓洁、被告建设银行委托代理人陈亚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修兰、蔡圣虎、蔡圣龙、蔡圣凤诉称:四原告系已故者蔡继海的配偶和子女。2015年12月22日蔡继海逝世并在建设银行留有存款56160元。因四原告不知该存款密码,无法取出该存款及利息,现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建设银行支付原告存款56160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核算为准)。建设银行辩称:1、蔡继海在我银行开设账户截止2016年3月24日金额为56204.93元,2、我行无法判断被继承人是否还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6日蔡继海在建设银行处账户进账56160元。2015年12月22日,蔡继海因食道癌死亡。四原告是蔡继海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称述、蔡继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社居委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他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蔡继海生前在建设银行处存储56160元,双方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现蔡继海已死亡,上述存款为其遗产,四原告为该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上述遗产,故四原告要求建设银行支付存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四原告作为该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其要求建设银行支付存款本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但原告并未提供,故建设银行有权拒绝支付存款本息,其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户名为蔡继海的存款56160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核算为准)支付给原告王修兰、蔡圣虎、蔡圣龙、蔡圣凤;二、驳回原告王修兰、蔡圣虎、蔡圣龙、蔡圣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王修兰、蔡圣虎、蔡圣龙、蔡圣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怀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婷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