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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刘翠梅与黎满、彭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翠梅,黎满,彭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图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刘翠梅,女,45岁。被执行人黎满,男,48岁。被执行人彭永华,女,46岁。本院在执行刘翠梅申请执行黎满、彭永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黎满、彭永华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属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翠梅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且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132900元,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翠梅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曾 辉代理审判员  秦俊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范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