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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宝鸡市金台区土产日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梅,宝鸡市金台区土产日杂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汉族,生于1933年11月12日,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土产日杂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260号。法定代表人崔宝军,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玉梅与宝鸡市金台区土产日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根据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1706号民事判决书及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终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生活困难补助费2640元(每月330元)。本案在执行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将调查结果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303执20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常少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