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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西领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张军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刘西领,张军领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1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负责人刘进强,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新民,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西领,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生。原审被告张军领,男,汉族,1963年2月19日生。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刘西领、原审被告张军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新民,被上诉人刘西领、原审被告张军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日,刘西领(乙方)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甲方)与签订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村北绕城公路北、净瓶集团西围墙相邻路边沟地约十亩承包给乙方,土地租包期三十年,即自2008年6月1日至2038年6月1日。合同履行过程中,郑州市政府对南四环两侧绿化,占用刘西领所承包土地二亩。2013年12月16日,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又与张军领签订租地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郑州市南四环路北(东至净瓶消防厂、西至大成公司、南至金池厂、北至田家沟)三十亩土地租给张军领,租期二十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34年1月1日)。2015年9月21日,本院组织双方对涉案承包土地实地勘验,经勘验,刘西领承包的土地(即绕城路以北、净瓶厂围墙以西、金池采砖厂以东、南四环以北)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张军领于2013年12月16日所签协议约定的承包土地范围之内。原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刘西领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6月1日所签承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又与张军领签订租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的承包土地涵盖了刘西领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协议约定的土地,涵盖部分应为无效。故刘西领要求确认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张军领所签补充协议中所含刘西领已租八亩土地部分无效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辩称因刘西领未按要求增加租金、曾以口头通知刘西领协议无效,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张军领辩称刘西领没有给村委会交过租金、他们的合同已终止,本院认为,刘西领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所签协议并未终止,其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张军领辩称刘西领多次向其要钱、并给了刘西领60000元,本院认为,刘西领、张军领均认可双方曾口头约定刘西领承包的土地以每年6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军领,2013年,张军领向刘西领支付了60000元土地承包金,2014年,因为张军领签订了补充协议,张军领未再支付土地承包金,故张军领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确认张军领、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租地补充协议(合同)涉及刘西领、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6月1日签订的承包协议约定的土地部分(绕城路以北、净瓶厂围墙以西、金池采砖厂以东、南四环以北)无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负担50元,张军领负担50元。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刘西领虽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但多年未交纳土地承包金,双方始终未履行合同。且后因政府绿地规划占用,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已经不存在。刘西领主张村委会与张军领之间协议部分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刘西领答辩称:我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从未终止。开庭前,村委会还和我签订协议,同意我仍按10亩补交承包费。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张军领答辩称:刘西领未向村委会交纳租金,合同已经终止。我还给过刘西领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外,二审中刘西领提交2016年3月9日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一、在刘西领承包地面积未达成变更协议之前,刘西领仍按10亩补交承包金。二、在未达成变更协议前,张寨村将绿化地2亩租金补发给刘西领。…本院认为:本案中,刘西领与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之间签订的承包协议真实有效。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上诉称双方之间的协议未实际履行,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审中已经进行现场勘验,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上诉称土地现不存在,亦未有证据证实。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崔凤茹审判员  陈 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志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