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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4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吴延斌与张胜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延斌,张胜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1-1号申请执行人吴延斌,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侗族,三穗县八弓镇卫生院职工,住址。被执行人张胜卿,男,195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高速公路管理处职工,住三穗县。申请执行人吴延斌根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胜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延斌人民币537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胜卿每月4200余元工资,有履行义务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4月起至2018年7月,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张胜卿工资人民币2000元,2018年8月扣划2244元,用以支付执行标的款和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邓仁发审判员  万开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木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