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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郑旭艳、林旭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郑旭艳,林旭阳,王双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2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代表人:冯卫兵,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生贵,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无忧,系原告员工。被告:郑旭艳。被告:林旭阳。被告:王双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被告郑旭艳、林旭阳、王双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郑旭艳、林旭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期内利息4853.33元、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0.08%自2015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复利以4853.33元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0.08%自2015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郑旭艳、林旭阳的抵押房产(位于乐清市柳市镇翔金花园3幢1单元××室)的拍卖、变卖款在最高额158万元内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王双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10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郑旭艳作为借款人,被告林旭阳作为抵押人,签订了编号为33020120130121398《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借款人可以在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在上述期间内发生的业务,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到期日最迟不超过2016年12月9日。担保人同意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物暂作价壹佰伍拾捌万元。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复利,借款期内未偿还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以本合同和对应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抵押财产为被告林旭阳所有的位于乐清市柳市镇翔金花园3幢1单元××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3××59)。合同签订后,双方对该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12月16日,被告郑旭艳向原告申请借款,借款的金额为100万元,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以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2014年12月17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郑旭艳发放了贷款10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72%,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0.08%,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2月1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郑旭艳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期内利息4853.33元未付。2014年12月17日,被告王双双向原告出具了连带保证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为了确保你行与借款人郑旭艳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33020120130121398)的履行本保证人自愿为你行按主合同与借款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郑旭艳与被告林旭阳于1993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旭艳、林旭阳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期内利息4853.33元、复利(以4853.33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10.0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罚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10.08%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金融审判庭转付。二、若被告郑旭艳、林旭阳未按期还款,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有权以拍卖或变卖被告林旭阳名下的位于乐清市柳市镇翔金花园3幢1单元××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3××59)的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款的债权在最高额158万元范围内予以优先受偿。三、被告王双双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旭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44元,减半收取6922元,由被告郑旭艳、林旭阳、王双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