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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章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章某。被告王某甲。原告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0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甲于1990年底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乙,××××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丙。被告王某甲对家庭不尽责任,不务正业,经常赌博,夫妻关系一直不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判决我和被告王某甲离婚,婚生子由我��养。被告王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章某(曾用名章美珍)、被告王某甲于1990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王某乙(曾用名王欣),××××年××月××日生一子王某丙(曾用名王红钧)。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涟水县莲城镇二塘社区居委会证明及原告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引起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章某的诉称和提供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负。原告章某与被告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抚育子女,建立起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只要双方当事人加强沟通和信任,和好是有可能的。鉴于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章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江兴安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人民陪审员  康 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庭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