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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与陈春英、邵闻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陈春英,邵闻名,金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2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住所地昌黎城关一街后行。法定代表人:段九哲。被执行人陈春英。被执行人邵闻名。被执行人金振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昌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春英、邵闻名、金振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春英、邵闻名、金振宇偿还农行昌黎县支行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陈春英、邵闻名、金振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邵闻名在中国邮政银行昌黎县支行的存款12750.89元(账号为03×××95、60×××37),继续冻结存款账号至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