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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秦艳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跟平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艳花,冯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秦艳花,女,汉族,1964年9月3日出生,陕西延安人,初中文化,延安市公交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粮食局老窑洞院。被执行人冯跟平,男,汉族,1959年5月29日出生,陕西延安人,初中文化,原延安市粮食局绿色饮品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山百货公司家属院。秦艳花申请执行冯跟平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9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艳花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冯跟平已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将所有案件款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9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