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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68号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对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浙0127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中,其中案号表述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案号应为:(2016)浙0127民初368号。代理审判员 汪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周崇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