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余某甲与余某乙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368号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对原告余某甲诉被告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浙0127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中,其中案号表述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案号应为:(2016)浙0127民初368号。代理审判员 汪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周崇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