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52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有明,系鹿邑县真源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荆武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