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8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520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有明,系鹿邑县真源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荆武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