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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晓萱与王胜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晓萱,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安晓萱,女,200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胜,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安晓萱与被执行人王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黄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俆付波审判员  王怀贞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会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