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晓萱与王胜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晓萱,王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安晓萱,女,200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胜,男,1966年5月10日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字第1404号申请执行人安晓萱与被执行人王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黄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俆付波审判员 王怀贞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会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