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2财保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黄诚与何卫峰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诚,何卫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第44号申请人黄诚,男,生于1982年11月18日,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被申请人何卫峰,男,生于1974年1月12日,汉族,住荆门市.申请人黄诚与被申请人何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诚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何卫峰的银行存款X万元。担保人金俊俊用自己所有的XX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诚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何卫峰的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金俊俊所有的XX奥德赛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变更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雪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