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5民初5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与王佳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王佳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565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广场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247108-3。代表人:伍晔,行长。被告:王佳灵,男,1980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诉被告王佳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准许。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解除对被告王佳灵价值40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佳灵所有的坐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航银路37号金山丽园1栋7单元3-1号房屋的查封(房屋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审判员 覃可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蒋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