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1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吕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吕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300号原告刘某,个体。委托代理人邢海同,特别授权。被告吕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运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邢海同、被告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被告吕某在雇佣期间,驾驶我的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贾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贾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吕某在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经曲阜市人民法院判决,除保险公司赔偿给贾某之外,剩余的29086.5元由被告吕某与我赔付,该款项我已经全部赔付完毕,有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综上,被告吕某在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我经济损失共计29086.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某辩称,我不同意赔偿,我系受雇与原告,开始我不干了,后原告又打电话通知我去的。事故发生后,我半个月的工资原告一直没有给我。经审理查明,被告吕某在受雇于原告刘某期间,于2013年11月28日16时45分,驾驶鲁H×××××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曲阜恒益脱水蔬菜有限公司门口至西向东倒车时,与沿姚村镇至薛家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贾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贾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查认定,被告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连带赔偿给贾某交强险外的各项损失共计27916.5元,由原告刘某与被告吕某连带承担诉讼费61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款项共计29086.5元,该款项原告刘某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以上事实有原告刘某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生效的曲阜市人民法院(2014)曲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雇主可以向雇员追偿。被告吕某作为原告刘某雇佣的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倒车未确保安全,造成贾某受伤,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原告刘某已经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可以向被告吕某追偿。关于原被告责任比例承担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吕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80%的责任。原告刘某作为雇主,是被告吕某驾驶活动的受益人,且原告刘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对于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车辆没投保商业三者险,这是造成原告损失扩大的原因之一。故依据公平原则,原告应当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吕某赔偿给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共计23269.2元(29086.5元*8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被告吕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运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凡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