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5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贾文华与刘兰苹、胡保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5民特3号申请人贾文华,农民。被申请人刘兰苹,农民。被申请人胡保春,农民。被申请人孙永合,农民。申请人贾文华与被申请人刘兰苹、胡保春、孙永合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被申请人刘兰苹下落不明,无法查明被申请人刘兰苹将冀E×××××捷达轿车质押于申请人贾文华处是否属被申请人刘兰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贾文华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瑞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