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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余姚市嘉荣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珠宇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嘉荣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乐清市珠宇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1517号原告:余姚市嘉荣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临山镇邵家丘村。法定代表人:钱加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兴灿、褚凯凯,宁波市和济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清市珠宇检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屏山村17号。法定代表人:朱与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嘉荣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珠宇检测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嘉荣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68元,减半收取2084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04元,由原告余姚市嘉荣电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