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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刑监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景义贪污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刑监字第212号原审被告人杨景义贪污(申诉)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2010)奈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通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刑监字第91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杨景义在申诉期间提出的新证据有可能影响到原判事实的认定,杨景义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