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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新区桥头钢材经营部与神农架桃园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神农架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新区桥头钢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神农架桃园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新区桥头钢材经营部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神农架桃园水电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神农架林区松柏镇滨河新区桥头钢材经营部支付钢材款106万元,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315957.50元未受偿。案件受理费15531元、申请执行费16160元被执行人神农架桃园水电有限公司未缴纳。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且已履行到期部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神农架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涛审判员 高 光审判员 万宗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