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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济南阿科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时代首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阿科思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时代首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956号原告济南阿科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1号东楼西单元4楼。法定代表人王京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斌,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时代首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1-B4。法定代表人朱亮。被告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C座43层A1。法定代表人李瑞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阿科思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时代首游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阿科思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阿科思达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阿科思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45元,减半收取为517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案件受理费5172.5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贺冬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