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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芜湖佰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市某有限公司,芜湖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芜湖市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小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