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明月咨询有限公司因与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及第三人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明月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2948号原告长沙明月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良。被告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光。第三人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法定代表人李磊。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原告长沙明月咨询有限公司因与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及第三人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原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明月咨询有限公司以其与湖南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明月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明月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长沙明月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作雷人民陪审员 曹国家人民陪审员 杨纪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