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4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9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唐山宝兴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某乙,开滦热电赵各庄电厂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抚养费纠纷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乙交纳执行款35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执行费交古冶区法院收费处。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执49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忠林代理审判员 张 靖代理审判员 周铁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