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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德俊申请执行张喜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1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XX局XX支队干部,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XX区X街道XX社区X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0419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办事处XX助理,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委X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XXXXXXXXXX。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收入予以扣划,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收入予以扣划,从2016年4月起每月扣划人民币2500元,直至全部执行款扣划完毕时止。二、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