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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潘张锋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潘张锋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财保17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498060-0。负责人:叶骏,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冬,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婉莹,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张锋,男,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为了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张锋银行存款46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