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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康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张康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1民初800号原告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2#写字楼18层06室。法定代表人卓云强,总经理。被告张康成,男,1993年10月27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康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玲玲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康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康成于2015年7月1日向原告借款4842元,用于购买5.5寸苹果16G手机,并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协议注明:1、分期为6个月还款,每月还款807元;2、还款日期为签署协议的下个月23号,如有逾期每天按10元违约金计算;3、借款人提供建行银行卡号,由建设银行代扣还给原告;4、如借款人两个月未还款,原告以电话或书面形式要求借款人在1个星期内结束分期协议,还清所有借款,借款人不予处理,原告提交给法院处理,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被告借款购买手机并签订协议时,由钟建峰签字担保。现被告张康成借款后未约定的还款方案还款,经原告多次电话催款,被告仍不还款超过四个月,应支付违约金1200元。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张康成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4842元,赔偿违约金1200元,合计6042元。2、被告张康成赔偿原告支付的代理费2000元。被告张康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康成于2015年7月1日向原告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购买5.5寸苹果16G手机,双方约定,手机价款5500元,购买当天支付658元,余下4842元分6个月还清,即从2015年8月23日起每月23号支付807元,若逾期付款则每天按10元计算违约金,如两个月未还款,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在1个星期内结束分期协议,还清所有款项。当天,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以《借款协议》形式的分期付款协议,同时向被告交付了序列号为359241065171701的苹果手机,被告向原告交付了658元购机款。后被告仅偿还了2个月分期款,就不再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协议》、银行卡复印件及原告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康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书面意见,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被告张康成向原告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手机,并办理了分期付款协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康成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及金额偿还货款。被告张康成逾期未付款,且超过两个月,已经构成违约,因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2期货款,被告应支付的剩余货款应扣除已经支付的2期货款1614元,剩余3228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张康成一次性偿还货款4842元及违约金12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告主张代理费2000元,因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康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康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州鑫鼎亿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228元及违约金12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康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范智荣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