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良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民悦、黄某等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民悦,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良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黄民悦,女,壮族,1984年6月28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申请执行人:黄某。法定代理人:黄民悦,女,壮族,1984年6月28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晓元村坛岭坡25号。被执行人:南宁市南晓镇晓元村坛岭坡第一生产队,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晓元村坛岭坡。负责人:黄文宣,生产队长。被执行人南宁市南晓镇晓元村坛岭坡第二生产队,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晓元村坛岭坡。负责人:黄民幸,生产队长。本院在执行(2015)良执字第00350号,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南宁市南晓镇晓元村坛岭坡第二生产队执行款2278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良少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杰审判员 廖思养审判员 冯学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文怡 来源:百度搜索“”